外管局發佈銀行自身結匯業務管理新規 |
國傢外管局網站13日公佈瞭《關於完善銀行自身結售匯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實施。《通知》規定:銀行經營業務中獲得的外匯收入,扣除支付外匯開支和結匯支付境內外匯業務日常經營所需人民幣開支,應統一納入外匯利潤管理,不得單獨結匯。銀行應及時清理因墊支形成的對外債權或債務。墊支期限(墊款實際發生之日與償付之日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六個月。外資銀行結匯支付境內外匯業務日常經營所需人民幣開支的,應自行審核並留存有關真實性單證後依法辦理。 銀行若以外幣計提營業稅、利息稅或其他稅款,且需要結匯為人民幣繳納稅務部門,應當自行審核並留存有關真實性單證後辦理。屬於銀行自身應繳納的稅收,計入自身結售匯;屬於依法代扣代繳的稅收,計入代客結售匯。銀行當年外匯利潤可在本年每季度後按照財務核算結果自行辦理結匯,並應按經審計的年度會計決算結果自動調整。外匯分局受理單筆金額超過等值3億美元(含)的申請,應初審後報國傢外匯管理局核準。 新開辦外匯業務的中資銀行或新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首次可申請將不超過10%的資本金進行本外幣轉換。外國銀行在境內籌建分支機構或子行,可憑主管部門批準籌備的文件經所在地外匯局批準後在境內商業銀行開立外匯賬戶,用於籌備期間的費用開支,籌建期間匯入賬戶資金累計不得超過擬設立機構註冊資本金(或營運資金)的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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