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忻國昌與被上訴人浙江省中光實業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民事調解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調 解 書 (2009)浙商外終字第2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忻國昌。 委托代理人:吳宗建,浙江正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沙唐波。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浙江省中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賀民,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夏燕,寧波市中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上訴人忻國昌與被上訴人浙江省中光實業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杭民三初字第3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確認雙方一審調解協議有效。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中光公司向忻國昌的借款1250萬元分六次歸還:2009年6月30日前歸還250萬元,2009年7月30日前歸還200萬元,2009年8月30日前歸還200萬元,2009年9月30日前歸還200萬元,2009年10月30日前歸還200萬元,2009年11月30日前歸還200萬元,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如有任何一期款項中光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忻國昌有權就未到期的所有款項一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上述款項全部付清後,雙方間再無糾紛。 二、中光公司於2009年6月30日前支付忻國昌本案借款協議簽訂前尚欠的借款利息25萬元。 三、一審案件受理費983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98300元,減半收取49150元,均由中光公司負擔。 四、本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生效。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 判 長 包 如 源 代理審判員 裘 劍 鋒 代理審判員 孔 繁 鴻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俞 磊 推薦閱讀: l 浙江省高院指導意見破解民間借貸困局 向親朋借錢搞生產來源:杭州網 編輯.. l 不算非法集資企業間周轉困難借點錢 合同也算有效來源:通訊員 孟煥良.. l 茅於軾:誰都有權利集資 國傢應大力發展民間融資來源:鳳凰網財經 編.. l 民間借貸逾期還款需擔利息來源:中國典當聯盟網 l (鄭景順)、王令南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來源:中國涉外商事海.. l 民間借貸不可大意來源:新浪 編輯:y.. |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