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5日星期二

任職期間打下“借條”誰擔責?

任職期間打下“借條”誰擔責?

任職期間打下“借條”誰擔責?


身為公司經理,在任職期間以“借條”方式收取消費者5.5萬元購房款後不知去向,這是公司行為,還是個人行為?公司該不該承擔5.5萬元?消費者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收下“借條”引發糾紛

去年底,揚州先生看中瞭位於該區的一間門面房,大約38平方,金額16.5萬元。之後,先生便與開發商就有關買賣事宜簽訂瞭合同,並交納瞭兩萬元定金。開發商還在合同書上加蓋瞭公司銷售部的專用章和委托代理人蔡某的私章。之後,先生按約定陸續繳納瞭9萬元。今年4月,負責銷售商品房的蔡先生不斷向李先生催討餘款。李便於415日湊足瞭5.5萬元交給瞭蔡,蔡打瞭一張落款為蔡某某本人的條子,先生未加細看便揣進瞭懷裡。後蔡還在先生那份商品房買賣合同上手工加上瞭“2009516日補款55000元”的說明,並加蓋瞭公司銷售部專用章和作為公司代理人的蔡某私章。此後,先生如願以償地拿到瞭“此戶在我公司所有費用已交清,我公司同意該戶辦理入住手續”的交房通知書。先生長長松瞭一口氣,他以為盼望已久的門面房馬上就要到手瞭,殊不知,等待他的卻是一個圈套。

協商不成 怒上法庭

就在先生歡天喜地的辦理入住手續時,開發商卻告知這5.5萬元是個人“借條”,與公司無關。先生一聽慌瞭神,開發商還告知蔡已離開公司,不知去向,若要拿房必須補交5.5萬元。

先生不服,冷靜之後找到瞭該公司負責人:“章是你公司蓋的,錢是你公司人收的,交房通知也是你公司發出的,5.5萬元豈能說沒就沒瞭。”而該公司卻不這樣認為,他說這是借條,借條系個人行為,而且該借條上也沒有公司的落款和公司的印章,用的也不是公司的收據。該負責人還打瞭一個比方,假如你在單位上班,你在外面的欠條,單位會給你還嗎?

先生一時答不上來,不過他也針鋒相對打瞭個比方:“假如你們與他串通一氣呢,難道我們消費者就自認倒黴嗎?”先生還補充說,他之所以把錢交給蔡,是有因果關系的,因為自己與公司發生瞭購房交易,並欠瞭7.5萬元房款,如果蔡不是公司人,沒有收過款,沒有公司大印,他無論如何也不會把5.5萬元交給蔡的。然而,任憑李先生怎樣辯解,該公司始終不承認這筆“借款”。無奈,先生將開發商告到瞭法院。

法庭調解:消費者獲賠

在法庭上,雙方代理人圍繞是個人行為,還是公司職務行為,唇槍舌劍,展開激烈辯論。

先生代理人認為:“該糾紛是在蔡任職期間和李先生購房交易之中發生的。先生之所以把5.5萬元的部分欠款交給蔡,確有因果關系:一、蔡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掌握銷售部專用章,並自始至終參與他購房和房款的收取,也是基於這些因素,先生才放心把部分餘款交給蔡的;二、蔡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惡意打下這張條子,且人款不知去向,這說明公司管理不善、用人不當,由此造成消費者損失的,必須全額擔責。最終,經法院調解,該公司承認瞭先生5.5萬元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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