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2日星期二

財政部發文明確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

財政部發文明確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

財政部發文明確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


  【中國經營網綜合報道】繼年初修訂《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明確事業單位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必須在非財政撥款的結轉資金中提取後,財政部日前發文進一步明確瞭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基金和修購基金的提取比例。

  據新華網報道, 根據這份名為《關於事業單位提取專用基金比例問題的通知》,財政部明確,從今年4月1日起,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單位年度非財政撥款結餘的40%以內確定。中央級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在單位年度非財政撥款結餘的40%以內核定。以上兩項,國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通知指出,中央級事業單位修購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門根據單位收入狀況和核算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報財政部備案。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事業單位可以不提取修購基金,實行固定資產折舊的事業單位不提取修購基金。國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外,地方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基金和修購基金的提取比例,由省級財政部門參照本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確定。

  【編輯:尚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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