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醫生火車救人被判非法行醫消息不實|非法行醫 |
央廣網南京6月29日消息 (記者景明 莊勝春)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從前天開始,一條“醫生異地救人被判非法行醫”的網帖在微博和微信朋友圈瘋傳。網帖說道,2014年1月21日,北醫三院醫師李芊在火車上幫助產婦生下孩子,但因為孩子羊水吸入性肺炎,李芊被患者訴至南京市雨花臺法院,被判非法行醫,賠償將近1.5萬。李芊不服,上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京中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樣典型的“好心沒好報”的故事,讓很多朋友義憤填膺。但很快,網帖提到的南京中院於昨天上午通過官方微博進行瞭辟謠。南京中院宣傳處處長、新聞發言人趙興武接受瞭中央臺記者的采訪: 趙興武:晚上8點鐘以後,通過兩個多小時的排查和梳理,我們發現,帖文中所涉及到的案件沒有發現。也沒有發現李芊作為被告人和任何的醫生在列車上因為救人而引發的訴訟。同時,我們又向北京大學第三醫院官方網站和北京大學第三醫院進行瞭核實,對方給我們的回應是,沒有李芊這個執業醫師。 及時的辟謠,讓人們把對於網帖內容的義憤填膺,轉為對造謠者的義憤填膺。而實際上,在法律界人士看來,網帖本身漏洞擺出。比如,《刑法》明文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沒有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昨天在接受中央臺記者采訪時表示,包括《執業醫師法》在內,執業地點根本就不是非法行醫罪的構成要件。 洪道德:非法行醫隻是針對資格來講的,取得資格以後也有非法行醫罪——雖然取得瞭醫師,但是超出瞭專業范圍,也構成非法行醫。 記者:以這個謠言為例,比如在列車上、或者走大馬路上,遇到類似情況,算不算非法行醫呢? 洪道德:百分之百不可能。從來沒有一條法律規定醫師執業是在什麼場所。不僅有這個權利,我國法律還號召醫務人員以救死扶傷為宗旨,任何情況下不得拒絕對危急病人進行救治。 記者:這種情況下,即使搶救不當,也不是按照非法行醫罪處理? 洪道德:對,頂多是醫療事故。 也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醫生的主動救治,隻要沒有明顯的操作失當,就不需要承擔相關責任。目前,南京警方已介入調查此案。回過頭想想,制造這種謠言的人,難道希望看到的,是一個有人病危、周圍的卻畏首畏尾、不敢施救的社會嗎? 說到這裡,新的問題又來瞭。如果我路上遇到病危的人,周圍卻沒有醫生,那我能不能去救?出瞭問題能不能免責? 盡管很少有因為施救被告上法庭的案例,但從理論上說,由於我國法律缺少“好人條款”,的確有好心人因為施救不當攤上官司的風險。巧合的是,就在那則謠言傳播的同一天,備受關註的“救人免責”主張率先在杭州獲得立法支持。杭州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27日審議通過的《杭州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具備急救專業技能的公民實施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不承擔法律責任”。天津醫科大學副教授蔡昱表示,這一立法具有示范意義。 蔡昱:以前我們隻照顧到醫生的免責情形,但在緊急情況下,病人生命已經垂危瞭,不管是誰,救治都是應該的,法律上應該有一個保護性的規制。實際上我覺得前提條件不一定要限制的那麼緊,因為如果這個人生命已經垂危瞭,任何人都應該去救治,你沒有辦法去衡量。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對此表示認同,他認為隻要施救人動機沒有問題,後續責任就不應由其承擔。 洪道德:積極地去挽救他人社會,造成的不利後果應該由國傢和社會我們大傢來承擔。救濟基金的來源可以是國傢財政撥款,也可以是社會捐助。我想應該把風險轉化給整個國傢和社會來承擔,保證我們有一個好的社會風氣。 無論如何,法律空白的填補,象征著社會的進步。希望能有更多的地方,把類似的善法提上日程,並在這一基礎上,加強對公民急救知識的普及和培訓。更多的見義勇為、出手相救,會給社會帶來更多的溫暖和愛。 (原標題:南京中院辟謠:醫生火車救人被判非法行醫消息不實) 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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