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依法未核準唐慧女兒被逼賣淫案主犯死刑|唐慧女兒案|未核準死刑 |
新華社北京6月12日電 12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向“唐慧女兒案”兩被告人周軍輝、秦星送達瞭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準周軍輝、秦星死刑,將案件發回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等死刑復核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閱瞭全部案卷材料,訊問瞭被告人,聽取瞭辯護律師意見,並赴當地調查核實證據,依法對本案進行瞭復核。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2006年,被告人秦星夥同其男友陳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瀟湘中路柳子大酒店旁租房經營“柳情緣休閑屋”(以下簡稱“柳情緣”),並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組織蔡某某、陳某某、王某某等多名女性在該店內或前往賓館等處賣淫。 2006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周軍輝到永州市零陵區永州市職業技術學院醫學院對面東方紅超市負一層“快樂溜吧”溜冰,結識瞭被害人張某某(唐慧之女,時年10歲),後周軍輝返回醫學院附近的“漂亮寶貝”理發店上班。之後,張某某來到“漂亮寶貝”理發店,與周軍輝一起吃晚飯。當晚,周軍輝將張某某帶至永州市職業技術學院醫學院對面的“藍色吧”出租屋內看碟、留宿並發生瞭性行為。次日上午,周軍輝帶張某某離開瞭“藍色吧”出租屋,在前往“漂亮寶貝”理發店的途中,張某某被其舅母發現帶回傢。 2006年10月3日下午,張某某再次到“漂亮寶貝”理發店找被告人周軍輝,周軍輝通過朋友“魏勇”與陳剛聯系後,將張某某帶至“柳情緣”,交由被告人秦星安排張某某賣淫。此後,周軍輝多次從秦星處領取張某某賣淫所得款共1000餘元,外出打工後又委托朋友魏治敏(綽號“韋劍”)繼續領取張某某的賣淫所得款。其間,張某某因不服從賣淫安排,與秦星發生爭吵並朝秦星臉部打瞭一巴掌。陳剛見狀朝張某某臉部打瞭一下,周軍輝聞訊趕來亦打瞭張某某臉部一下,要張某某尊重老板、聽從安排。 2006年12月下旬,張某某被劉潤、蔣軍軍、蘭小強、秦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接出飲酒並被采取暴力手段強行奸淫。同月30日,張某某被其親屬找到並帶離“柳情緣”。經鑒定,張某某患生殖器皰疹及創傷後應激障礙。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軍輝、秦星夥同他人利用被害人年幼、身心脆弱、缺乏自我保護能力的特點,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迫不滿14周歲的幼女賣淫,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強迫賣淫罪;周軍輝明知被害人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之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秦星夥同他人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組織多名婦女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均應依法數罪並罰,予以懲處。周軍輝、秦星強迫不滿14周歲的幼女多次賣淫,控制賣淫所得,其間被害人又被他人輪奸,致被害人患有生殖器皰疹及創傷後應激障礙,嚴重侵害瞭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情節、犯罪後果嚴重。在強迫賣淫的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強迫賣淫、強奸、組織賣淫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鑒於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的暴力、脅迫程度,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對二被告人以強迫賣淫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量刑不當。本案復核期間出現新的證據,可能影響對秦星是否構成立功的認定,依法應予查明。 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不核準被告人周軍輝、秦星死刑,將案件發回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完) 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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