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7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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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傢公司銷售殲10模型被判侵權|殲10


















深圳一傢公司銷售殲10模型被判侵權|殲10






  新京報快訊 (記者張媛)因生產銷售“殲10飛機(單座)”模型,深圳市飛鵬達精品制造有限公司被北京市高院判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賠償對飛機原比例縮小制模的北京中航智成科技有限公司各項損失43萬餘元。今日下午,北京高院通報這一終審結果。  據瞭解,中航智成公司從2007年起,先後經過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成都飛機設計研究所(下稱611所)和成都飛機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成飛公司)的授權,取得瞭殲10系列飛機及梟龍系列飛機模型的生產、銷售及維權權利。611所和成飛公司分別是殲10戰機的設計、研發和制造單位。  本案中,中航智成公司曾對“殲10飛機”進行等比例縮小,並制作瞭模型,法院依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認為該模型具有獨創性,構成模型作品,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法院方面表示,該案終審判決認定“殲10飛機(單座)”模型構成模型作品,有利於規范飛機模型市場秩序,對飛機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具有示范意義。  2012年底,專業制造各類國產飛機模型的北京中航智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中航智成公司)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深圳市飛鵬達精品制造有限公司(下稱飛鵬達公司)告上瞭法庭,認為該公司生產、銷售的“45cm 小殲10”飛機模型侵犯其對“殲10飛機(單座)”的設計圖紙、模型及飛機本身分別享有圖形作品、美術作品或模型作品的復制權及發行權。  2014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瞭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殲10戰機模型是由中航智成公司根據殲10戰機等比例縮小制作而成,屬於對殲10戰機的精確復制,並非由其獨立創作而成,不符合著作權法關於作品之“獨創性”的要求。因此,殲10戰機模型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這一判決作出後,曾引起瞭業界的爭議。事後,原告就一審判決提起瞭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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