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3日星期一

銀監會和保監會有望獲得私募基金監管權

銀監會和保監會有望獲得私募基金監管權

銀監會和保監會有望獲得私募基金監管權


  作為基金法修改的主持人,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吳曉靈4月8日表示:當前我們在證券投資基金修法中仍然存在四個方面的爭議,希望大傢能夠盡快形成共識。她透露,首先,在修改草案中,證券的定義得到瞭擴張,將未上市企業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憑證也視作證券,證券投資應當包括買賣未上市公司的股票、債券及其衍生品。

  爭議之二,投資基金的范疇在修改中得到擴張。吳曉靈等人認為私募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權基金,對實體經濟推動作用巨大,需要有一個合法的地位。在監管上,公募基金需要較為嚴格,需要監管部門劃定一定的投資方向。而對私募基金則采取抓大放小的原則,主要是通過合同來約定私募的投資行為。對大型私募基金的監管,也隻是限於到監管機構註冊,瞭解其動向的程度。另外,投向二級市場的私募要相對一級市場私募基金要受到更多的監管。

  爭議之三,是基金治理結構的選擇,草案希望能夠通過不同形式的基金規定,確定其金融工具的性質,以享受同樣的稅制。爭議之四,在於監管原則及分工。修訂小組認為,屬於資本市場投資工具的基金,應由證監會監管。銀行、保險發起的公募基金,也由證監會監管;私募基金由銀監會、保監會監管。而享受國傢優惠政策的基金、牽涉到社保的基金、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由於用到瞭政府和財政的資源,都要到發改委去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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