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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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2次提請抗訴為村民申冤獲改判|抗訴


















檢察院2次提請抗訴為村民申冤獲改判|抗訴






  要不是檢察院為我做主,我的冤情如何伸張?真的是太感謝瞭……”湖南省溆浦縣舒溶溪鄉水洋坪村村民李某激動地對控告申訴部門負責人梁小葉說。一起普通的故意傷害案,經溆浦縣檢察院兩次提請抗訴,兩年後終獲改判。  2012年6月16日15時許,李某與同村村民蔡某為毗鄰責任田地界限發生爭執,繼爾扭打。蔡某手持割草刀砍傷李某右手。經鑒定,李某的傷情構成輕傷。經溆浦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縣法院開庭審理後,於2012年10月12日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蔡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同年10月28日,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2012年12月19日,懷化市方正司法鑒定中心對李某的傷情進行重新鑒定,認定其傷情構成重傷,六級傷殘。因傷情結論變化,李某對原判決不服,向溆浦縣檢察院申訴,要求以重傷結論追究蔡某刑事責任。經立案復查,2013年2月21日,溆浦縣院以原案判決采信的輕傷鑒定意見錯誤,適用法律不當,量刑畸輕為由,向懷化市檢察院提請抗訴。同年5月31日,懷化市檢察院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13年10月15日,市中級人民法院指令溆浦縣法院再審。2014年5月18日,溆浦縣法院裁定維持原案判決。  溆浦縣檢察院審查法院再審裁定後認為,法院采信的輕傷鑒定不具有客觀性。輕傷鑒定是在案發後第三天僅依據傷口的長度做出的,而據病歷記載,李某存在肌腱、血管斷裂造成組織器官功能障礙性損傷,需對此進行補充或追蹤鑒定。根據法醫學鑒定實踐,肢體功能喪失程度的鑒定時間,應當在損傷恢復達到臨床穩定(一般在損傷三個月後)進行。溆浦縣法院兩次審理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方面確有錯誤導致量刑畸輕。  2014年5月22日,溆浦縣檢察院再次提請抗訴。10月9日,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瞭抗訴意見,撤銷原判決,改判蔡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通訊員 張貽利 梁小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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