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7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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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公交縱火犯1審獲死刑 是否上訴春節後決定|公交縱火|杭州公交


















杭州公交縱火犯1審獲死刑 是否上訴春節後決定|公交縱火|杭州公交






圖為包來旭放火案宣判現場。 袁海軒 攝圖為包來旭放火案宣判現場。 袁海軒 攝  中新網杭州2月12日電 (記者 趙小燕) 震驚全國的杭州7·5公交縱火事件中縱火案12日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縱火者包來旭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截肢躺在病床上聽完宣判的包來旭當庭表示“沒有異議”。此前,他的法援律師金亮新在對其會見時曾提到過可能的死刑判決結果,“他當時說願意接受法律懲罰,但現在還不能判斷最終是否上訴。”  包來旭,甘肅省漳縣人,1980年生。多年前,小學未畢業的包來旭就離傢出走打工。後患肺結核回傢治療,其兩個在外打工的哥哥每月寄錢給他治療。  2008年,包來旭病愈後再次離傢到浙江義烏外出打工,且未與傢人打招呼,此後也未再聯系傢人。  2013年9月,包來旭肺結核復發到杭州紅會醫院住院。治療一周後,包出院時,病情已有所控制。院方建議其休息一段時間,並囑托其要繼續服藥,還要按時打一種針劑。  庭審中,包來旭談及的作案動機就與其疾病有關。他稱,回到義烏後,工廠附近的診所不願為其打針,如果去遠的地方打針就沒法正常工作,但要生活就得工作。因此感到對社會失去信心瞭。  法院經審理查明,因經濟拮據、舊疾復發等原因產生輕生念頭,同時為發泄對社會的不滿,包來旭決定采用在公交車上放火的方式報復社會,並選擇來杭州作案以擴大影響。  7月5日上午,包來旭攜極其易燃的天那水等物品從義烏乘車至杭州。當日16時許,包來旭行走至杭州市西湖區靈隱寺附近,在靈隱公交車站登上靈隱開往城站火車站的牌照為浙A3A853的7路公交車,伺機作案。  此前包在庭審中曾表示,自己上車前,包來旭故意將自己的手機扔進瞭垃圾桶,“我不想讓他們查到我,把身份證之類都沒有隨身帶上車,隻想一死瞭之。”  17時許,當滿載乘客的公交車沿慶春路行駛至上城區東坡路口時,包來旭將天那水傾倒在車廂地板上,用打火機點燃,瞬間引發車內大火。  大火造成33名乘客不同程度燒傷,部分乘客的隨身財物被焚毀,公交車輛嚴重受損。經鑒定,其中7人重傷一級、13人重傷二級、5人輕傷、5人輕微傷、另有3人未達輕微傷;車輛遇焚損失人民幣314160元。為搶救傷員,支出醫療費用合計人民幣1000餘萬元。  包來旭的法律援助律師金亮新在庭審中提出,包並不積極追求數十名乘客受傷及財產重大損失危害後果的發生,主觀惡性並不是特別深,最終未造成人員死亡,危害後果也不是特別嚴重,希望減輕量刑,從輕處罰。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包來旭護人在滿載乘客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但包來旭為輕生和發泄不滿,致他人生命和財產與不顧,事先預謀精心準備,執意實施放火行為,足見主觀惡性極深。雖經各方救助未有人員死亡,但仍造成33名乘客受傷,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社會公眾安全感造成極大破壞,危害後果應屬及其嚴重,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包來旭采用極端手段發泄不滿,性質極其惡劣,主觀惡性極深,犯罪後果極其嚴重,故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包來旭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今天,截肢後的包來旭又一次是被躺在病床上進入法庭的。和上次庭審時不同,今天他沒有身著病號服,而是穿瞭一件灰色運動服,右臉燒傷疤痕嚴重。在聽完宣判後,他輕聲表示“沒有異議”,臉上沒有太多表情。  盡管包來旭本人在宣判後做瞭無異議的表態,但他的律師還是表示,現在還不能判斷是否上訴,將在春節後決定是否上訴。不過據律師表示,包的傢人至今沒有參與過庭審的相關事務,未與律師做過任何聯系。“包來旭本人也說不想再連累傢人。”(完)(原標題:杭州公交縱火犯一審被判死刑 是否上訴春節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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