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關於融資性擔保機構重大事件報告有關事項的政策 |
為及時掌握融資性擔保機構重大風險事件情況,切實加強對重大風險事件的應急管理,防止重大風險事件對融資性擔保業造成沖擊,避免單體風險轉化為系統性風險,根據銀監會《關於印發<融資性擔保公司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制度>的通知》[銀監發(2010)75號],現就我市融資性擔保機構重大事件報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重大風險事件是指可能嚴重危及融資性擔保機構正常經營、償付能力和資信水平,影響地區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的事件。 二、融資性擔保機構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和應急管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市金融辦負責市屬融資性擔保機構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和應急管理工作。各區縣、開發區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融資性擔保機構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和應急管理工作。 三、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在重大風險事件發生後及時向所屬的監管部門報告簡要情況,24小時內填寫“南京市融資性擔保機構重大風險事件報告表”(附後)報告具體情況。各區縣、開發區監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立即轉報市金融辦。 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報告的重大風險事件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融資性擔保機構引發群體事件的; (二)融資性擔保機構發生擔保詐騙、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 (三)融資性擔保機構重大債權到期未獲清償致使其流動性困難或已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 (四)融資性擔保機構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 (五)融資性擔保機構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 (六)發現融資性擔保機構主要出資人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或主要出資人對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響的; (七)3個月內融資性擔保機構董事會、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中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辭職的; (八)融資性擔保機構主要負責人失蹤、非正常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被司法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的; (九)監管部門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四、各區縣、開發區監管部門及融資性擔保機構應高度重視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制度,不得故意遲報、瞞報、謊報真實情況。如未按本通知上報,將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
2014年4月2日星期三
南京關於融資性擔保機構重大事件報告有關事項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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