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3日星期二

相關部門收緊證券期貨業新聞報道權

相關部門收緊證券期貨業新聞報道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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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7日,證監會與新聞出版總署發佈新規定:證券期貨類報刊總編輯、主編及主要采編人員應具有5年以上新聞專業工作經歷,熟悉證券期貨業務;從事證券期貨領域報道的記者原則上需具備2年以上財經領域報道經驗或證券期貨從業經歷;見習記者、實習記者及試用人員不得單獨從事證券期貨新聞采訪報道。

  總署稱,此舉為瞭進一步加強對證券期貨信息傳播的管理,規范報刊證券期貨信息傳播行為,保護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合法權益。規定要求,涉及證券期貨行業重要政策及其他可能影響市場穩定的重要信息,須事先向證券期貨監管部門核實;涉及上市公司等市場主體的重要新聞信息應向所涉對象事先核實。記者報道證券期貨市場新聞事件應盡量進行全面采訪,並對信息源多渠道核實,信息來源應相互印證、真實可靠。嚴禁依據道聽途說制造或編造新聞,不得憑借猜測想象炮制或歪曲新聞事實,避免誤導性陳述。

  規定強調,報刊轉載證券期貨新聞信息必須事先核實,確保新聞事實真實準確後方可轉載;不得轉載未經核實的新聞報道、社會自由來稿和互聯網信息;不得摘轉內部資料或非法出版物上的內容;不得隨意轉載境外媒體信息。該規定將於2011年2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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