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解讀為何不核準唐慧女兒案主犯死刑|唐慧女兒案|不核準死刑 |
人民網北京6月12日電 (記者 李婧)6月 12日,就備受關註的被告人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等死刑復核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接受瞭記者的專訪,並回答瞭相關問題。 記:請您簡要介紹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周軍輝、秦星案的審查過程。 答: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等死刑復核一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閱瞭全部案卷材料,訊問瞭周軍輝、秦星及陳剛等多名同案被告人,聽取瞭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和被告人、被害人親屬意見,並赴當地調查核實證據,對一、二審認定的事實證據、適用法律、審判程序進行瞭全面審查。經合議庭評議,依法作出瞭不核準死刑的裁定。 記: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復核確認的事實是怎樣的? 答:最高人民法院復核確認:2006年,被告人秦星夥同其男友陳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瀟湘中路柳子大酒店旁租房經營“柳情緣休閑屋”(以下簡稱“柳情緣”),並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組織蔡某某、陳某某、王某某等多名女性在該店內或前往賓館等處賣淫。 2006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周軍輝到永州市零陵區永州市職業技術學院醫學院對面東方紅超市負一層“快樂溜吧”溜冰,結識瞭被害人張某某(女,時年10歲),後周軍輝返回醫學院附近的“漂亮寶貝”理發店上班。之後,張某某來到“漂亮寶貝”理發店,與周軍輝一起吃晚飯。當晚,周軍輝將張某某帶至永州市職業技術學院醫學院對面的“藍色吧”出租屋內看碟、留宿並發生瞭性行為。次日上午,周軍輝帶張某某離開瞭“藍色吧”出租屋,在前往“漂亮寶貝”理發店的途中,張某某被其舅母發現帶回傢。 2006年10月3日下午,張某某再次到“漂亮寶貝”理發店找被告人周軍輝,周軍輝通過朋友“魏勇”與陳剛聯系後,將張某某帶至“柳情緣”,交由被告人秦星安排張某某賣淫。此後,周軍輝多次從秦星處領取張某某賣淫所得款共1 000餘元,外出打工後又委托朋友魏治敏(綽號“韋劍”)繼續領取張某某的賣淫所得款。其間,張某某因不服從賣淫安排,與秦星發生爭吵並朝秦星臉部打瞭一巴掌。陳剛見狀朝張某某臉部打瞭一下,周軍輝聞訊趕來亦打瞭張某某臉部一下,要張某某尊重老板、聽從安排。 2006年12月下旬,張某某被劉潤、蔣軍軍、蘭小強、秦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接出飲酒並被采取暴力手段強行奸淫。同月30日,張某某被其親屬找到並帶離“柳情緣”。經鑒定,張某某患生殖器皰疹及創傷後應激障礙。 記:網上和一些報刊對此案定性有一些議論和疑問,最高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周軍輝、秦星等人構成強迫賣淫罪的理由是什麼? 答:強迫賣淫罪,是指違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是一種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尤其是性自主權為主要客體的嚴重犯罪。判斷被告人周軍輝、秦星等人是否構成強迫賣淫罪,主要取決於兩方面:一是被告人是否對被害人實施瞭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行為;二是被害人張某某賣淫是否違背其本人意願。根據我院復核確認的事實和證據,足以認定周軍輝、秦星等人構成強迫賣淫罪。 第一,被告人周軍輝、秦星等人為迫使被害人張某某賣淫,實施瞭暴力、脅迫行為。根據張某某的陳述、證人陳某某的證言和周軍輝、秦星、同案被告人陳剛的供述可以證實,張某某因不服從賣淫安排,與秦星發生爭執時,被周軍輝、陳剛各打臉部一下。雖然周軍輝、陳剛實施的暴力程度較輕,但被告人是成年人,且系多人,而被害人年僅10歲,孤身年幼、身心脆弱、易受傷害,缺乏自我保護能力,此情形足以對被害人形成較強的精神強制,迫使其不敢反抗。 第二,被害人張某某賣淫明顯違背其本人意願。案發時張某某是年僅10歲的幼女,身心發育尚未成熟,對性行為的性質、後果缺乏認知和判斷能力,不具有性的自主權,缺乏自願賣淫的基礎。張某某本人亦始終陳述,其系被迫賣淫。司法精神病鑒定意見認定,張某某患創傷後應激障礙,“該病的發生與被強迫賣淫所受的精神創傷有直接因果關系”。被害人的陳述與司法精神病鑒定意見一致,說明賣淫違背被害人的意願,給其心理造成傷害。 被告人周軍輝、秦星違背被害人張某某的意願,采取暴力、脅迫手段迫使張某某賣淫,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已構成強迫賣淫罪。 記:此案復核期間出現哪些新證據,可能影響對被告人秦星是否構成立功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本案期間,對被告人秦星是否制止同監人員周蘭蘭自殺等問題進行瞭調查核實,調取瞭看守所的監控錄像及在場部分同監人員的辨認筆錄等新證據,上述新證據可能影響對秦星是否構成立功的認定。由於新證據未經當庭質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現已隨案移送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由湖南高院通過開庭審理進行核實。 記:最高人民法院不核準被告人周軍輝、秦星死刑的理由是什麼? 答: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始終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嚴格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嚴格控制、慎重適用死刑政策,貫徹特殊、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原則,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強迫他人賣淫隻有情節特別嚴重的,如大規模強迫賣淫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強迫多名幼女賣淫的,多次在公共場所劫持他人拘禁後強迫賣淫的,或者強迫賣淫手段特別殘忍、造成被害人嚴重殘疾或者死亡等情形,才可考慮判處死刑。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應結合行為人強迫賣淫的人次規模、作案對象、犯罪手段、強制程度、犯罪後果、社會影響等因素綜合加以判斷,確保罪責刑相適應。本案中,被告人周軍輝、秦星強迫不滿14周歲的幼女多次賣淫,控制賣淫所得,其間被害人又被他人輪奸,致被害人患有生殖器皰疹及創傷後應激障礙,嚴重侵害瞭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情節、犯罪後果嚴重,二被告人在強迫賣淫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應依法懲處。但根據被害人陳述及證人李某某、蔡某某、陳某某等的證言,證實被害人可與其他證人結伴外出、經常到附近網吧上網,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除有一次因不服從賣淫安排,被打臉部外,未發現被害人受到二被告人的其他暴力侵害。鑒於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的暴力、脅迫程度,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對二被告人以強迫賣淫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量刑不當。此外,本案復核期間又出現新的證據,可能影響對秦星是否構成立功的認定,依法應予查明。據此,我院依法裁定不核準二被告人死刑,將案件發回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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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4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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