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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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江門副市長受賄宣判後當天保外就醫回傢|保外就醫|受賄

廣東江門副市長受賄宣判後當天保外就醫回傢|保外就醫|受賄


  □據新華社北京1月12日電  廣東收監138人,山東收監66人,成都收監28人……權威數據顯示,2014年全國超過800“逍遙獄外”者被重新收監。違法減刑、假釋、監外執行對於司法公平、公正的危害性不容小覷,打擊“高墻內腐敗”須堵住制度“後門”。  三類人最易“享受”高墻特權  從查處的情況來看,哪些人員“逍遙獄外”,享受“高墻特權”?  ——“有權人”難脫權力隱身衣。廣西陽朔縣國土局原局長石寶春被判處10年徒刑,還乘飛機前往山東和四川等地; 原泰安市委書記胡建學經批準保外就醫1年,後連續7年續保;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原局長王建生服刑4年,先後5次被保外就醫;廣東省江門市原副市長林崇中因受賄罪,被判10年刑,但就在法庭宣判當日從法院直接回傢“保外就醫”。  ——“有錢人”金錢開道。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服刑期間,廣東省監獄、看守所有關人員收受張海親友賄賂,利用職務便利為他在轉監、虛假立功、減刑等方面提供幫助,致使其兩次被裁定減刑共計4年1個月28天,2011年1月26日刑滿釋放後潛逃國外。雲南一罪犯高價購買他人頸椎錯位的X  光片,“移植”造假病例,成功“保外就醫”。  ——“內部人”高墻內開啟“綠色通道”。遼寧省營口監獄原副監獄長李某等3人利用辦理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職務便利受賄。江門市原副市長林崇中違法監外執行案中,林崇中傢屬賄賂瞭河源市看守所原所長劉某、原教導員塗某,以及做取保候審鑒定的醫院醫生和醫務科長,使法院作出瞭暫予監外執行的裁定。  “脫管”窘境緣於制度缺陷  一些業內人士表示,“監外執行”規則設計尚不健全,從審批到監管,規定籠統,加上司法、檢察院、法院、司法等部門在一些地方對接不暢,缺乏溝通,易造成服刑人員的“脫管”窘境。  山東省成武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吳三軍說,“在實踐中,決定機關卻很少與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聯系,被決定保外就醫的罪犯出監後,又不主動到派出所報到,罪犯釋放後很容易脫管。”  此外,由於法規滯後、審批流程過於簡單,監督難以到位。如,1990年頒佈實施的《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包括疾病標準在內的多項規定模糊,早已跟不上時代的步伐。  杜絕自己人查自己人  業內人士認為,違法“監外執行”對於司法公平、公正的危害性不容小覷,要杜絕自己人查自己人,使一些人難以插手,才能遏制“監外執行”亂象。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表示,當前很多政法單位建有公開的官方網站,規范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可以把有關文書放在網上公開,必將減少背後的“名堂”和“貓膩”,一些地方實施的減刑、假釋公開聽證制度探索值得推廣。  避免“監外執行”還要針對特權服務對癥下藥。海南省川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建平說,提高違規者的違法成本,讓有權有錢者“不敢犯法”,完善監獄的醫療救治體系,減少監外執行需求,可以有效減少“保外就醫”過程中的尋租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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