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1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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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企業污染可強制實施第三方治理|國務院|污染治理


















國務院:企業污染可強制實施第三方治理|國務院|污染治理






  新京報快訊(記者 金煜) 國務院昨日發佈瞭關於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要求市政等環境公用設施推動第三方治理,污染問題較大的企業也可能被強制要求實施第三方治理。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排污企業通過繳納或合同方式支付費用,委托專業的環境服務公司進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第三方通常指的是具有專業能力的環保公司,如專業從事土壤修復的環保企業。  排污企業承擔污染治理主體責任  《意見》要求探索實施限期第三方治理。選擇若幹有條件地區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行業,對因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或總量控制要求,被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業,列出企業清單向社會公佈,督促相關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委托環境服務公司進行污染治理。  同時,《意見》規定明確相關責任。即排污企業承擔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第三方治理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排污企業的委托要求,承擔約定的污染治理責任。  可能給環境服務業帶來“春天”  根據該《意見》,到2020年,環境公用設施、工業園區等重點領域第三方治理取得顯著進展,污染治理效率和專業化水平明顯提高,社會資本進入污染治理市場的活力進一步激發。  清華大學環境學院環境產業中心主任傅濤曾參與該意見早期的討論,他說,最終出臺的《意見》比此前的版本有很大的提高,“在各方面都做瞭拓展”,比如,此前各個部門文件中,環保第三方治理都是針對工業的,而此次國務院的《意見》首次把市政公共服務也納入第三方治理的范疇,與工業並重,也意味著政府要承擔相應的公共責任,是很大程度拓展瞭第三方治理的范圍。  此外,《意見》強調瞭環境績效合同服務,可能給環境服務業帶來“春天”。  編輯:閆憲寶 李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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