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7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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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傢:網傳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遺產說法不實|繼承|公證|獨生子女

專傢:網傳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遺產說法不實|繼承|公證|獨生子女


  最近,一篇名為《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遺產?99.99%的人都想不到!》的帖子在朋友圈裡火瞭。文中列舉瞭獨生子女在繼承父母遺產過程中,法院、公證處兩頭受堵的困境。一石激起千層浪,獨生子女繼承牽扯到的公證問題引起各界關註。今年江蘇省兩會,省政協委員、無錫市司法局副局長張麗霞提交瞭一份提案,建議將公證環節納入不動產登記的環節中,改變公證處原先稍顯尷尬的角色。構建行政登記、公證、司法之間相互合作、相互補充的途徑,保障民眾實現不動產繼承權尤為重要。現代快報記者 馬樂樂 項鳳華    爭議:公證究竟該不該強制  此前網上流傳一個熱帖稱,由於法律障礙,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的遺產。理由是,通過公證處找不到證明人,到法院也找不到被告,因此沒法辦理。  “這種說法完全是無稽之談。”南京公證處辦公室主任王芃接受現代快報記者采訪時說,現實中獨生子女通過公證來繼承父母遺產根本不難。對於已故父母隻有獨生子女這一個繼承人的情況,如果是涉及到房產這種大宗繼承的,公證處會到公安機關查詢戶籍資料,或者到死者生前的工作單位調查,等等,一般總會找到證明辦法。  王芃認為,種種對公證的誤解,其實根源是“公證到底該不該強制”之爭。“應當強制還是應當自願;或者什麼情況下自願,什麼情況下強制,這當中一直存在兩派爭議的觀點。”他表示。  在他看來,公證處所承擔的角色如果取消,轉而由房產登記部門扮演,那麼房產登記部門將面臨巨大的壓力,造成效率低下且將承擔較高的風險;而如果公民辦理繼承、遺囑類不通過公證處而轉向法院,又勢必給法院帶來沉重的負擔。“有不完全數據統計過,房產繼承、遺囑類的案件,隻有少數矛盾尖銳的才會到法院去處理,公證處辦理的案件是法院的10倍左右。”  現狀:缺乏法律保護,公證地位尷尬  省政協委員、無錫市司法局副局長張麗霞同樣註意到這一點,即將在今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當中,並未提及公證。“條例的規定較為寬泛,需要配套細則才能執行。”她說,公證在現實當中的地位略顯尷尬,即在實踐當中需要公證的介入,但是卻找不到法律規定。  “在辦理房產繼承、遺囑贈與等方面,由於房地產登記機關不便或無力介入,因此需要通過公證的形式來增加效率和嚴格審查。”她表示,不動產登記部門客觀上對公證有需求,並且公證的特有屬性也有利於保護不動產登記中各方的權益。  但現實中,公證介入不動產登記卻面臨法律上的尷尬。1991年8月,司法部與建設部聯合下發《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規定公證機構可介入房產登記管理,開啟瞭公證處介入的先河。在實際操作中,對於涉及繼承、遺囑類的房產過戶,房產部門為瞭規避風險,往往按照司法部和住建部的這個部門規章,要求必須經過公證。然而,強行要求公證的做法,又與《物權法》相抵觸,去年南京曾經出現公民不願做公證而起訴住建部門的案例,結果得到瞭法院的支持。  建議:將公證納入不動產登記程序  為瞭避免這樣的尷尬,張麗霞建議,將公證納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明確公證為不動產登記的程序。同時,還應進一步明確公證介入不動產登記的范圍。  她說,根據司法部和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公證機構介入房產登記比較明確。但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的內容包含瞭集體土地、房屋、森林、海域等十項內容,同時,在公證機構的實際工作中也經常遇到除房產以外的不動產公證。為此,建議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進一步明確公證介入不動產登記的范圍。  此外,她認為應當建立不動產登記自願公證與法定公證相結合的制度。“不動產登記的法定事由多種多樣,有買賣、贈與、繼承等。建議對於能提供明確買賣證據的不動產登記,允許當事人自己決定是否公證;對於繼承、贈與等事由產生的不動產登記事項,應要求當事人必須對相關材料進行公證”。  “這個提案可以有條件地確立公證在不動產登記中的地位。”王芃說。(原標題: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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