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落實《蘭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蘭住管[2010] 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第三條 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和監督。管理中心所屬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依據管理中心授權、受委托銀行依據《委托合同》具體承辦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行為時間超過規定期限的; 三、以贈與、繼承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第五條 職工符合一項或多項提取條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六條 職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人事勞動關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四、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五、農業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人事勞動關系的; 六、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並與所在單位終止人事勞動關系的; 七、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行為時間在購房合同生效後三年以內,或所購住房《房屋所有權證》辦妥後三年以內的; 八、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行為時間在貸款期內,或貸款還清後一年以內的; 九、本人和配偶名下無所有權住房,租住住房面積在90㎡以下需要支付房租的; 十、與單位終止人事勞動關系的職工,男滿50周歲,女滿40周歲,在兩年內未重新就業的; 十一、納入住房公積金托管戶管理的破產、關閉企業職工在兩年內未重新就業的; 十二、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十三、因意外事故,並經有關部門鑒定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傢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四、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傢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在《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生效後三個月內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統籌安排支付房款的 第七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八、九、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種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以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第三章 提取要件 第八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出示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證(因故不能提供身份證的需提供轄區派出所的戶籍證明)。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同時提供經辦人身份證。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還應提供結婚證。 其他提取要件按不同情形分別如下: 一、職工離、退休的,應提供離、退休證或《退休審批表》,無退休證的需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憑居民身份證直接辦理。 二、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人事勞動關系的,應提供1-4級的傷殘證或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1-4級《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 三、職工出境定居或赴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應提供護照、簽證、戶口註銷證明。 四、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應提供死亡證明(死亡證、火化證、戶口註銷頁、喪葬費收費單中的任意一項均可)、繼承人法律關系證明、繼承人身份證明。 五、農業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人事勞動關系的,應提供戶口簿、與單位終止人事勞動關系證明。 六、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並與所在單位終止人事勞動關系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與單位終止人事勞動關系證明。 七、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行為時間在購房合同生效後三年以內,或所購住房《房屋所有權證》辦妥後三年以內的,分別按以下情況提供要件: (一)購買商品房的,應提供經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銷售)合同》、房價總額30%以上的付款憑證;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全額付款憑證。 (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自建房的,實行建設單位項目備案制度,建設單位應先向中心做提取備案,購房職工再行辦理提取手續。 1、建設單位辦理備案,應提供: ⑴項目備案報告,說明前期準備情況、建設手續辦理情況、工程進展情況、銷(預)售計劃等,確認項目的真實有效。 ⑵相關部門對該房屋所屬項目的批復文件。 2、購房職工辦理提取: 經濟適用住房,應提供《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房價總額30%以上的付款憑證;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全額付款憑證。 單位自建房,應提供購房合同(購房協議)、房價總額30%以上的付款憑證;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全額付款憑證。 (三)購買二手住房的,應提供已過戶於本人或配偶名下的《房屋所有權證》、契稅憑證。 (四)購買拆遷安置房的,應提供拆遷協議、拆遷安置房屋應交差價款總額30%以上的付款憑證;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全額付款憑證。 (五)購買其他住房的,應提供已過戶於本人或配偶名下的《房屋所有權證》、契稅發票。 (六)翻建、大修自住房屋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規劃等相關部門對翻建、大修該住房的規劃許可證或批準文件。 (七)自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土地使用證》規劃等相關部門對建造該住房的規劃許可證或批準文件、自籌資金證明。 八、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行為時間在貸款期內,或貸款還清後一年以內的,分別按以下情況提供要件: (一)償還商業性貸款本息的,應提供《借款合同》、《購房合同》銀行貸款餘額對賬單(加蓋銀行業務公章生效)或還清貸款憑證。 (二)使用公積金提前償還本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提供《提前還款通知單》。 (三)還清本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提供《提前還款通知書》、銀行出具的還清貸款的有效憑證。 (四)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實行按月沖還貸款的,應提供管理中心貸款部門出具的住房公積金按月沖還貸款憑證。 九、本人和配偶名下無所有權住房,租住住房在90㎡以下且需要支付房租的,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發票。 十、與單位終止人事勞動關系的職工,男滿50周歲,女滿40周歲,在兩年內未重新就業的,應提供與單位終止人事勞動關系的證明、失業證。 十一、納入住房公積金托管戶管理的破產、關閉企業職工在兩年內未重新就業的,應提供失業證、托管憑證。 十二、職工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應提供《甘肅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十三、職工因意外事故,並經有關部門鑒定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傢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應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職工傢庭困難證明、1-4級的傷殘證或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1-4級《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 十四、職工因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傢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應分情況提供相應要件: (一)職工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心肌梗死、尿毒癥、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礙性貧血、風心二狹二閉、腦血管畸形、腦血管意外、壞死性腸梗阻、肝萎縮、嚴重復合性外傷、嚴重電擊傷、各種癌性病變等十三種重大疾病的,需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職工傢庭困難證明、縣級以上醫院的病歷及住院證明,可以提取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二)職工傢庭遭遇不可預見事故造成傢庭生活困難的,需提供管理中心要求的相應證明材料,提取職工本人或者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十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在《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生效後三個月內提取住房公積金統籌安排支付房款的,需提供生效的《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 以上提取要件除單位介紹信收原件外,其餘要件審核原件,留存復印件一份。 第四章 提取額度和方式 第九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采取現金和轉賬方式。除第六條第十五款規定情形外,對符合提取條件但負有清償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責任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隻允許以轉賬方式優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或履行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責任,不得以現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轉移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方式和額度,按照以下原則辦理: 一、屬於第六條第一、二、三、四、五、六、十、十一款提取情形的,可以現金形式全額提取並銷戶。 二、屬於第六條第七款提取情形的,其提取方式和額度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職工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但提取額度不得超過購房總價、建房造價或翻建、大修費用總額。 (二)符合轉賬條件的,應當采取轉帳提取方式。確不符合轉賬條件的,可采取現金提取方式。 (三)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額度合並計算。 三、屬於第六條第八款提取情形的,其提取方式和額度區別情況按照以下原則辦理: (一)符合轉賬條件的,應當采取轉帳提取方式。確不符合轉賬條件的,可采取現金提取方式。 (二)歸還商業性住房貸款: 1、職工可以在還款期內分次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原則上一年提取一次,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應償還貸款本息額。 2、職工提前還清全部剩餘貸款本息,可一次性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提前償還部分的貸款本息額。 (三)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1、職工可以在還款期內分次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原則上一年提取一次。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應償還貸款本息額。 實行住房公積金按月沖還貸款的按沖還貸款程序辦理。 2、職工提前全部還清剩餘貸款本息,可一次性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但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應償還貸款本息額。 (四)職工在還款期內未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以在還清商業性住房貸款或住房公積金貸款後一年以內一次性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但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已償還貸款本息額。 (五)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額度合並計算。 四、屬於第六條第九款提取情形的,一年提取一次,初次提取額度按申請年度自申請之月起實際支付的租金額計算,以後每年的提取額度按當年實際支付的租金額計算。 所租房屋面積超過規定范圍的,超出部分的面積不計入提取額度。 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額度合並計算。 五、屬於第六條第十二款提取情形的,提取金額不超過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期間及之前的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 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額度合並計算。
六、屬於第六條十三款提取取情形的,每年可以現金方式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每次提取額度不得超過上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資標準×12。 七、屬於第六條第十四款提取情形的,其提取方式和額度區別情況按照以下原則辦理: (一)如遇重大疾病,提取金額不超過住院費用個人負擔部分。 (二)如遭遇不可預見事故造成傢庭生活困難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事故或災難費用個人負擔的部分。 八、屬於第六條第十五款提取情形的,其提取方式和提取額度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符合轉賬條件的,應當采取轉帳提取方式。確不具備轉賬條件的,可采取現金提取方式。 (二)提取額度以貸款額度和提取額度合計不超過房屋總價為限。 (三)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額度合並計算。 第十一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並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五章 提取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 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提供提取要件,經所在單位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二、持提取要件和提取證明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本人賬戶或符合規定的他人賬戶的住房公積金存儲餘額。
三、管理中心於受理申請當日做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四、管理中心審核通過準予提取的,職工應持管理中心的批準憑證、身份證、住房公積金卡於審批當日到受托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第十三條 已經辦理瞭個人賬戶封存手續的離、退休職工和與單位終止人事勞動關系的職工,可以不提供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直接提供提取要件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提取手續。 第六章 提取監督 第十四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職工個人、所在單位、房地產開發公司等相關單位有出具偽證和欺騙行為套取住房公積金的,應追回支取的住房公積金,並由相關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所在單位領導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銀行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辦法的,由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加強對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檢查和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施行前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符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
2014年4月2日星期三
《蘭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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