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選任新增動議程序實施半載 遼寧已出臺細則|幹部選任動議程序 |
明天,新修訂後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實施剛好半年。和2002年出臺的舊版《條例》相比,今年1月15日公佈實施的新《條例》增加“動議”環節作為幹部選任的第一道程序,並以專章寫入,足見其重要。 專傢認為,“動議”環節的增加,能夠前移幹部選任監督關口,有效遏制用人腐敗,觸及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核心。 據南都記者多方瞭解,在這半年中,全國多個省(市、區)探索幹部選任動議程序。遼寧已經率先出臺瞭動議醞釀試行辦法,四川今年也將出臺動議實施細則,浙江、甘肅等地則表示正在前期調研。 但也有部分地方持觀望態度。多個曾試點“動議”地區相關負責人對南都記者表示,因與新《條例》規定不盡相符,此前的辦法已暫放一邊。有地方黨委組織系統人士坦言,對動議程序不太熟悉,仍在學習。 一位地方黨委組織部長撰文指出,新《條例》對“動議”的規定留有一定空間,基層執行時容易出現偏差,建議盡快出臺細則或書面解釋,避免實施結果與制度設計初衷相悖。 南都記者瞭解到,中組部近期將發佈新《條例》的學習輔導讀本,對動議進一步作出解釋,供地方學習貫徹。 “動議”環節缺失為暗箱操作留下餘地 10年前,年僅48歲的楊毓培在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區委書記的位子上落馬。此前他曾任職營山縣委書記,在兩地“一把手”任上共收受200多萬元賄款,“批發”61頂官帽。 如今,買官賣官等腐敗問題依然嚴峻。中央巡視組近期向山東、河南、遼寧、甘肅等地反饋巡視情況,選人用人不正之風成為通病。 中組部黨建研究所本月6日發佈的調研報告顯示,“一把手說瞭算”和“選人用人程序走過場”是對選人用人公信度影響最大的兩個問題。報告指出,幹部選拔初始提名權集中在一把手手中,導致程序空轉,建議推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規范“動議”這個首要環節。 什麼是動議?2002年出臺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未予明確規定,隻在遵守紀律條款中規定“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 但動議在幹部選任過程中客觀存在。四川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羅中樞向南都記者指出,民主推薦並非選人用人第一步,在此之前,需分析工作需要和班子狀況,研究職位設置、任職條件,確定選任方式、范圍、方案,明確紀律等,從而有效延攬物色人才。 羅中樞2010年承擔國傢社科基金重大招標項目“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研究”,調研顯示,各地幹部選任動議程序五花八門,很不規范。 “隱性、無序、封閉、神秘”,羅中樞指出,相對於其他幹部選任環節,動議最薄弱、最易被忽視,應將動議作為幹部選任的關鍵環節獨立出來加以規范。對此,高達82.2%的受訪縣(市、區)“一把手”贊同。 令他不解的是,如此重要的環節,為什麼此前在條例中缺失。一位地方黨委組織系統人士向南都記者提到,條例制定時,可能對動議重要性意見不一致。 無章可循,讓動議遊離於監督之外,也給暗箱操作留下餘地。羅中樞向南都記者指出,動議是一個定“遊戲規則”的環節,幹部選任工作既要按規則進行,更要為定規則的環節本身定規則。 “動議”實施半年,有的出細則有的在觀望 今年,《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實施11年後首次修訂,動議作為專章寫入,成為幹部選任基本程序。 一位組織系統權威人士向南都記者表示,條例關於動議的3條規定文字不多,但對動議的基本環節都做瞭規范,具體怎麼操作,各地都在探索。 截至明天,條例正好發佈半年。目前各地實施情況如何?多地組織部門對南都記者表示,正針對動議程序開展調研,以制定實施細則和辦法。 4月,遼寧省在全國率先出臺條例配套文件,其中《黨政領導幹部人選動議醞釀辦法(試行)》對動議的醞釀范圍、意向性建議人選數量、溝通匯報分工等進行細化。 四川、山東均將針對動議制定實施辦法。四川省委組織部秘書長嶽勇對南都記者表示,該辦法將於年內出臺。貴州、湖北、山西等地明確表示,正研究制定幹部任免工作規程、幹部選拔工作紀律等,其中包括對動議程序的規范。 一些地方還沒有對動議進行“嘗鮮”。浙江餘姚市委組織部向南都記者提到,新條例實施以來市管領導幹部未作調整,故尚未實踐動議程序。 還有地方組織部門坦言,對於如何實施動議缺乏把握。湖南嶽陽、張傢界等地組織部門人士表示,對動議怎麼做不太瞭解,需調查研究。長沙市雨花區委組織部長馮聰龍撰文建議,為防止地方理解偏差、執行走樣,應盡快出臺實施細則或書面解釋。 其實早在六七年前,浙江諸暨、安徽舒城等地就已開展幹部選任動議程序試點。“新條例突破的東西,當時不敢想象”,諸暨市委組織部一名人士對南都記者說。 對照新條例,有些當初的設想成瞭白紙黑字,有些做法卻與規定不符,原先的辦法因此被暫放一邊,下一步怎麼走,這些地方表示希望獲得從上而下的指導。 南都記者瞭解到,中組部近期將發佈條例學習輔導讀本,其中有對動議程序的進一步解釋,供幹部、黨員特別是組織(人事)部門學習貫徹。 新增“動議”環節不是對“一把手”簡單限權 有分析認為,強調動議意在限制“一把手”選人用人權,防止腐敗。 一名地方黨委組織系統人士認為,這一觀點過於片面,動議權確實是一把手用人權的核心,但根據條例,一把手在選任過程中可以直接提名,出問題則要被追責,是既賦權又限權。 羅中樞也認為,動議不是對一把手簡單的限權,新條例強調黨管幹部原則,一把手在選人用人上當有一定權重,但需納入監督。 如何規范一把手用人權,各地已探索多年。2002年初,中組部將“科學規范和有效監督縣(市)委書記用人行為”列為重點調研課題,在吉林、浙江、湖北、四川先期試點,2006年後擴大到全國17個省(區、市)。 動議正是在這一試點中被作為突破口,各地做法不一。在安徽舒城和青陽,書記對動議建議可書面批示,一票否決;在海南保亭,組織部門有動議建議權,書記則有動議審定權。 山東德州、甘肅酒泉等地對書記動議權規定“三提三不”原則,即隻提原則方向、不指定具體職位,隻提標準、不提具體人選,隻提要求、不限定范圍。 一些地方步子邁得更大。浙江湖州市吳興區試點“民主動議”,凡調整幹部,必須發放動議建議票,交給幹部群眾投票決定。陜西宜君縣、青海共和縣規定動議環節要公示。 這些試點辦法今後是否繼續實施或推廣?一位組織系統權威人士向南都記者表示,基層可以根據條例的最新規定進行探索,但推廣會采取審慎態度。 一名地方黨委組織系統人士指出,動議涉及幹部選任核心,牽一發而動全身,貿然作出較大變動會引發問題,對於條例中目前沒有明確操作規定的條款,會盡量按照原先慣例操作。 羅中樞認為,規范動議程序觸及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層次問題,如黨管幹部和群眾公認的關系,領導個人和領導班子的關系,組織部門的專業化、職業化問題等,能促進整個幹部選拔任用更加科學。 中央黨校教授張希賢向南都記者指出,幹部問題十分敏感,一些規定在地方走樣,往往因矛盾、博弈造成。遏制腐敗最終要靠民主,一把手用人權如何體現黨內民主和人民民主的賦權性,是今後改革的著力點。 “一把手”獨享人事權會導致哪些問題? ●買官賣官 安徽省滁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國傢級貧困縣———定遠縣原縣委書記陳兆豐,因賣官獲“陳千萬”稱號,他先後賣出110頂官帽,官帽價值平均每頂一萬多元,賣官收入超過150萬元。陳被判無期。 ●頻繁調整幹部 吉林省白山市政協原副主席、市委統戰部原部長李鐵成在擔任靖宇縣委書記期間,6年裡將全縣500餘名幹部調整瞭840餘人次,收受賄賂114萬餘元,完全操控200多名科級幹部的命運,科局級幹部幾乎無一人不向他行賄。 ●突擊提拔 江蘇省鹽城市政協原副主席、響水縣委書記李樹春得知自己將要調離響水,為瞭“搶時間”賣官,幹脆來個“烏紗大批發”,一天上午用兩個小時,突擊研究變動瞭102個科級幹部,無論提拔還是調動,多是李一人說瞭算。 ●程序空轉 有的地方“一把手”將制度和程序玩弄於股掌,樂於搞“先拍板後走程序”,甚至出現“班子成員參加的會議決定普通問題、少數人參加的會議決定重大問題、個別人參加的會議決定核心問題、一對一的口頭交待決定特別重要問題”等非正常情況。山西省翼城縣原縣委書記武保安在用人上,就很“善於”預先圈定擬提拔幹部名單,再授意組織部門“履行程序”。結果,所有的幹部選任程序在他這裡都失瞭效,當縣委書記僅僅8個月,他通過批發“官帽”受賄及不明來源的財產就高達500多萬元。 三問“動議” 新條例實施以來,多地組織部長陸續在《中國組織人事報》發表文章指出,作為幹部選任第一關口,動議主要解決“要不要動”、“動哪個崗位”和“議哪些人”的問題,需根據條例細化動議的時機、主體、內容、程序、監督等,其中分析研判和討論醞釀被視為關鍵兩步。 A 誰來提出動議? 組織部門的權力和責任加重 西部某地級市一名組織部官員向南都記者表示,“誰來動議”是實際操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一些縣委書記提起動議,組織部門甚至事前不知情。動議主體不明,使動議權被少數人操縱利用,有的根據個人意願圈定框框、確定人選、隨意用人。 四川大學教授羅中樞分析,根據修訂後的條例,動議主要有三步,每一步都有不同主體,都不僅僅局限於一把手,組織部門的權力和責任加重。 根據條例,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可提出啟動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組織部門在此基礎上分析研判領導班子,提出初步建議,經一定范圍醞釀後形成工作方案。 羅中樞認為,“或者”一詞很重要,明確賦予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動議的權力,組織部門在幹部選任中相對獨立,可以避免程序空轉,扭轉部分地區組織部門成為領導意見附庸的局面。為勝任這一職責,組織部門平時要練內功,提高選人、用人、識人、辨人能力。 這一規定是否意味著組織部門在動議前兩步可繞開黨委,獨立啟動程序?一名地方黨委組織系統人士對南都記者指出,在幹部選任一開始,黨委黨組就知道,“或者”意味著黨委和組織部門都可以提出幹部調整意向,也都可以被對方否定。 動議環節最後要形成一個工作方案,成為後續選任的“總綱領”,這個方案由誰敲定?羅中樞認為條例對此規定不明,建議由常委會集體決定。但也有組織系統人士向南都記者指出,常委會討論決定存在保密問題和意見統一問題,一般上常委會票決前,都需提前與委員溝通,無法保證每人都守口如瓶,容易跑風漏氣。 B 什麼時候動議? 對動和不動的情況都予以明確 對於動議啟動的條件,條例中“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的規定較為寬泛,根據此前各地試點,不外乎領導班子換屆、領導職位空缺、機構改革變更、幹部正常交流、領導班子或幹部出現問題、應急處理突發事件或特殊情況需要、領導班子建設需要等情況。 一些地方還作出限制性規定。如陜西省銅川市宜君縣在動議試點中規定,一年內動議調整幹部不得超過6次、每次調整數量不得超過所調整班子職數的50%、除換屆或機構改革外,每次調整一般不得超過30人;青海海南州共和縣則規定,每年調整動議幹部不得超過4批次,每批次調整幹部人數不得高於全縣同職級幹部總數的10%。 江蘇阜寧縣委常委、組織部長李強撰文建議,動議時機的把握在實踐中當體現靈活性原則,采取定期動議和臨時動議相結合的模式,如結合幹部年度考核、平時工作考核,每年2月份、8月份固定進行兩次常規動議,此外根據需要可臨時提出動議,但限定數量與間隔,同時明確在主要負責同志職務變動和機構改革等特殊時期凍結幹部調整制度。 C 要不要形成初始名單? 專傢擔心又回到少數人提名的狀態 有研究指出,歷年查處的“買官賣官”案件,問題多出在初始提名環節。此前各地實踐中,動議和提名往往糅在一起。動議環節到底要不要形成初始名單?修訂後的條例未明確規定。 羅中樞認為,按照條例,“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動議和民主推薦是分開的,動議不應該提出選拔幹部的初始名單,而應側重規定選任方案,不然容易回到少數人提名的狀態。名單應該在民主推薦環節形成,包括群眾推薦、幹部推薦等,書記、組織部長都可實名推薦。如果不是提拔而是同級別幹部調整,在動議中可能會涉及到具體崗位和個人。 浙江紹興市委組織部一名工作人員對南都記者表示,動議會提出選任范圍,並對名單提出建議作為大致參考,但不會涉及到具體個人,不然容易“一棍子打死”,對於民主推薦環節形成的人選不公平。 另一位地方黨委組織系統人士則持不同看法。“從事過組織工作就會有體會,假如一開始沒有人選,整個幹部選任工作會亂掉”,該人士指出,沒有初始人選,民主推薦環節大傢就不知道推誰,“推到最後都是認識的人,跟自己要好的人”。 中央黨校教授張希賢向南都記者指出,實踐中動議程序要簡單管用,不宜整得太過復雜,否則反而讓人無形中就突破規則。 南都見習記者 商西 記者吳斌 發自北京 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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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3日星期日
幹部選任新增動議程序實施半載 遼寧已出臺細則-幹部選任動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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