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光裕遭民事索賠幕交易賠償待破冰 |
9月6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二中院)開庭審理瞭針對黃光裕內幕交易行為的首起民事索賠案。雖然《證券法》明確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由於至今沒有出臺配套的司法解釋,法院在如何計算投資者的損失、如何證明原告的損失與內幕交易具有因果關系等問題都沒有具體的依據。這使得內幕交易民事索賠案件長期被拒之門外,未能進入司法程序。 黃光裕被訴內幕交易民事賠償一案,被人們寄予厚望,希望此案能為司法實踐積累經驗,促進內幕交易司法解釋盡快出臺。 內幕交易索賠第三案 時間回溯至一年前,2010年8月30日,黃光裕案終審因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和單位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同時被判罰金6億元,沒收財產兩億元。2010年8月黃光裕刑事案終審判決後,民事賠償訴訟接踵而至。多位因購買中關村科技(000931.SZ)而遭受損失的股民,準備向黃光裕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同時,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廣東經天律師事務所等多傢律所也發出聲明,征集股民向黃提起訴訟。 由於現行的國內法律不支持 集團訴訟,受損失的中小股民隻得逐一起訴維權。2011年2月23日,股民李巖訴黃光裕內幕交易賠償案由北京二中院正式立案。 根據李巖的起訴書顯示,他在2007年6月13日,以每股10.39元購買中關村科技股票500股,總金額人民幣5195元,並於同年6月15日以每股10.08元全部賣出,賣出5040元,共損失155元。 李巖的代理律師張遠忠介紹,在黃光裕刑事案件中,法院認定其內幕交易行為分為兩次操作:第一次是2007年4月至6月28日間,第二次是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兩次操作,黃光裕控制下的股票賬戶賬面收益額共計3.09億元。 李巖因內幕交易受損一案即發生在第一次操作期間內,他的損失與黃光裕等人的內幕交易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張遠忠說。據此,依據《證券法》的相關規定,李巖提起訴訟,要求黃光裕等人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155元及相應的利息和印花稅。 庭審當日,原告律師張遠忠在庭上提起新的訴訟請求。將索賠金額由目前的155元增加至幾十萬元。審判長認為,合議庭需要評議同意還是駁回原告追加索賠額的訴訟請求,宣佈休庭。 多位接受采訪的法學界和法律實務界人士表示,李巖訴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僅僅隻是開端。凡在2007年4月至2008年5月間持有過中關村股票並存在虧損的投資者,均可對黃光裕的內幕交易行為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涉及股東人數可能達10萬餘人。 兩大焦點問題 如何計算損失金額、確定因果關系將成為該案件兩大焦點問題。 《證券法》第76條第3款有關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但是由於此法條規定的過於原則化,股票內幕交易民事索賠的相關司法解釋也未出臺,股民的損失並沒有一種確切的計算方式,亦缺少現成的案例作參考。 在內幕交易中,由於證券市場價格波動,一般不能簡單按照實際損失值來計算。張遠忠說。他介紹,在美國,因內幕交易的民事索賠一般采用實際價值估算法、差價計算法、實際誘因計算法、重新賣出價格法等方式計算。 股民怎樣證明損失與黃光裕內幕交易有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此案除損失金額計算方式之外的另一個焦點。在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中,造成原告的損失有多方面原因。其自身操作行為失誤、股市系統性風險和內幕交易行為等原因都可能與股民的損失有關。 上一頁 1 2 下一頁
曾經參與《證券法》起草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在內幕交易案件中,上市公司大股東內幕交易的手法具多樣性和隱蔽性。如果依然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普通股民尋找證據難度極大。2009年,在投資者起訴大唐電信公司董事潘海深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中,法院以原告的損失與被告的內幕交易行為並無因果關系為由,駁回瞭原告的訴訟請求。 劉俊海認為,法院應該把證券侵權案件認定為特殊的侵權,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即由被告方來證明,原告的損失和其內幕交易行為沒有因果關系,如果被告人證明不瞭就推定有因果關系。多位接受采訪的法學界和法律實務界人士均表示,法院審理此類案件中應該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 如何破局 內幕交易的刑事責任好定,民事賠償難以落實。長期從事證券市場維權的楊兆全律師如此感嘆。 內幕交易與證券市場如影隨形,1999年7月1日,《證券法》正式實施時,便規定對於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三類行為要承擔民事責任,但投資者的內幕交易民事索賠權卻長期被排除在司法機關之外。 2001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向全國法院發佈一紙通知,宣佈對於股民針對上市公司內幕交易、虛假陳述、操縱市場等行為提起的民事賠償案件暫不受理。6年後這扇大門才被重新打開。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文件下發到全國各級法院,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侵權行為的民事索賠被解禁。 但在實踐中,內幕交易民事索賠仍然被一扇看不見的玻璃門阻擋。從2007年至今,全國范圍內僅有3起內幕交易民事索賠案在法院立案。 2008年9月,國內首例內幕交易民事索賠案,投資者陳寧豐訴天山股份原副總陳建良證券內幕交易糾紛案,以原告撤訴而告終;2009年,在投資者起訴大唐電信公司董事潘海深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以原告方敗訴終結;此次,股民訴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前景如何尚未可知。 曾代理國內首例內幕交易民事索賠案的宋一欣律師曾做過一項統計,在已經查處的內幕交易案件中,涉案上市公司持股人數和起訴人數比例,從來就沒有超過0.5%的,投資者起訴的比例相當小。 宋認為,現行的司法制度,使得股民維權困難,成本高。此類案件在美國通常采取集團訴訟方式,一個人訴瞭,凡是等同條件的人都等於訴瞭。但是在國內隻能單獨訴訟,最多是共同訴訟,即使有股民勝訴瞭,其他未參與訴訟的股民也無法獲得賠償。 北京高院的一位法官向記者介紹,並非法院有意不受理,而是目前我國相關法律對內幕交易侵權,僅有原則性規定,缺乏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釋。 除瞭前面提及的如何確定內幕交易民事賠償中因果關系、如何確定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的計算標準、如何分配舉證責任等問題之外,還有很多問題有待厘清。比如在確定內幕交易的期間,股民在此之前買入的,延續到這個時候的損失算不算?到內幕交易行為結束之日,股民還沒有賣出,應該如何計算?這些都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來界定。 上一頁 1 2 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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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6日星期四
黃光裕遭民事索賠幕交易賠償待破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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