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4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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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為被限制出境申請行政復議獲受理|念斌|投毒案|限制出境


















念斌為被限制出境申請行政復議獲受理|念斌|投毒案|限制出境






  南都訊 記者曹晶晶 2014年11月,福建“念斌投毒案”主角念斌前往福州市出入境服務大廳辦理護照遭拒,原因是平潭公安局已經重新立案調查,此前剛剛無罪釋放的念斌再次成為“犯罪嫌疑人”。對此,念斌向福州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昨日,復議案件的代理律師袁裕來透露,福州市政府已受理該案。  袁裕來告訴南都記者,他們並未收到福州市政府的受理通知,但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接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除此之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因此,在按照復議機關福州市政府的要求補充瞭部分材料之後,念斌的申請已獲受理。  按照法律規定,申請被受理後,行政復議的雙方有權查看對方提供材料和證據。因此,袁裕來於上周四致電案件經辦人,要求查看福州市出入境管理處的答辯材料和其提供的證據,並詢問證據材料將以何種方式查看,是否能夠郵寄或者親自去復印,經辦人對此回應,“需要研究一下”。  據袁裕來介紹,通常情況下,復議機關會書面審理復議案件,如果案件復雜,復議機關還可通知雙方召開聽證會,在復議機關沒有主動召開聽證會的情況下,行政復議的雙方也可以申請召開聽證會,是否接受申請則由復議機關決定。  袁裕來表示,案件受理的意義非常重大,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本案兩個焦點問題將會被公開討論:第一,念斌案在福建省公檢法調查瞭整整八年,在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判念斌無罪後10天,平潭縣公安局說又發現瞭新證據。這種說法是否屬實?第二,同一事件,經過公安局偵查、檢察院起訴、法院判決,法院宣告念斌無罪的判決生效後,公安再次將其列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法律依據?還是應該走審判監督程序,而在審判監督程序提起之前,不得將念斌再列為犯罪嫌疑人?(原標題:念斌被“限制出境”申請行政復議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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