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部擬限央企勞務派遣用工比例 |
同工同酬、派遣工用工比例等諸多問題正在考驗著央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修正案)》(簡稱《修正案》)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國經營報》記者瞭解到,該法案的制訂小組成員曾經前往包括中石油、中海油在內的央企進行調研。參與調研的專傢告訴記者,調研結果顯示,央企面臨著同工同酬問題和用工比例問題的巨大挑戰。 與此同時,包括司法、人力資源在內的多個部門正在為使用勞務派遣工的企業打造一道看得見的緊箍。記者獲悉,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正在參與制訂的相關細則將明確規定央企可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具體比例;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司法解釋也開始考慮,今後若再出現勞務派遣中介公司無法履行用工責任或者無故消失的情況,用工企業將承擔連帶的法律責任。 制訂細則 設定上限 據瞭解,在《修正案》修訂過程之中,制訂小組的成員多次前往央企進行調研,在《修正案》公佈之後,還將相繼有合作調研項目展開。 在《修正案》制訂小組的手中掌握著一份針對央企的調研報告。我們調研的最核心的問題是企業中派遣工的用工比例問題。一位制訂小組的成員向記者表示,目前還不能公佈相關數據,但是可以透露的是,等到7月1日,我們會制訂一個新的使用勞務派遣工的比例(細則),對企業行為進行規范。 此外,該人士還向記者透露,央企在使用勞務派遣工上,存在的最大問題是同工不同酬。 據該人士表示,目前央企有兩種用人制度同時存在,一種是合同制員工,另外一種是勞務派遣工,兩種員工經常混崗,在相似的環境下從事類似的工作,但是收入差距比較大,這也是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 曾有媒體報道稱,《北京市勞務派遣用工狀況調研報告》顯示,2012年全市勞務派遣職工已經達到30萬人,尤其是公有制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工更多。同工不同酬的現象在勞務派遣工當中非常突出,超過六成的勞務派遣工月薪不足2000元。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統計數據顯示,我國目前有勞務派遣工人2700萬。 央企勞務派遣用工風險大增 合同制員工與勞務派遣工存在著巨大的收入差距,勞務派遣工的價格是根據市場價格制訂的。上述人士表示。 按照《修正案》的內容規定,從2013年下半年起,包括央企在內的使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企業將一律遵守規定,實現同工同酬,並將規定用工的比例。 我們在與央企接觸的過程中,他們對執行《修正案》的態度還是非常樂觀的。上述人士表示,對於用工比例的設置,目前還處在討論之中。 此外,該人士還表示,央企有一些勞務派遣工的使用原因是,減少人力資源部門的壓力。 另一位參與該《修正案》制訂的人士向記者透露,我們曾經走訪過中石油和中海油兩傢企業,今後,這些央企還要與我們進行持續的研究。 在《修正案》制訂的過程中,來自央企的反對呼聲也非常高,因為一旦實現同工同酬,用工成本就會非常大。上述人士表示。 今後在國有企業過度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問題上,我們也會要求總量的控制。全國總工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向記者透露。 連帶責任 參與制訂《修正案》的人士向記者表示,新的規定更為嚴格,並將大量減少用工糾紛,但同時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也將增大。 上一頁 1 2 3 下一頁
該制訂小組進行調研時的情況顯示,無論是央企還是中小企業,都存在著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的狀況,也產生瞭許多糾紛。 我們與法院部門接觸的時候,他們就曾經抱怨過,每個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費用隻有10元。但是我們需要很多的人進行調查審理,耗費瞭人力和物力,浪費瞭資源。上述人士表示,新的嚴格的規定,將大量減少這類勞動糾紛。 更重要的是,知情人士透露,相關部門正在制訂司法解釋,今後出現勞務派遣中介公司無法履行用工責任或者無故消失的情況,用工企業將承擔連帶的用工責任。 這意味著,央企在使用勞務派遣工的時候,也將承擔更大的風險,此前用人單位在與勞務派遣工發生糾紛時將難題完全甩給勞務派遣中介公司的做法將難以通行。 記者采訪與央企和事業單位都有合作的中保太和人力資源公司,對方拒絕透露勞務派遣工受到損害後,責任歸咎問題。 記者在全國人大的網站上公示的征求意見稿上看到,勞務派遣用工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有:一是勞務派遣單位過多過濫,經營不規范;二是許多用工單位長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有的用工單位甚至把勞務派遣作為用工主渠道;三是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問題比較突出。 其中,同工同酬同待遇等字樣曾經在流產的《工資條例》中出現過。《工資條例》被認為是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內容。 在解釋央企職工收入較高的問題時,國資委人士向記者解釋,央企中有很多優秀的人才,必須依靠優厚的工資待遇才能夠挽留這些人才,同時央企中,高學歷的人員比例較高,因此出現瞭一部分員工收入較高的情況。 實施困境 不過,針對上述意見,中國法學會社會法研究會理事、勞動法專傢梁智律師認為,相比現行的規定,實際上是減輕瞭用工企業的法律責任。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第92條就已經規定,派遣單位違法,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08年9月18日開始實施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5條也進一步規定,因用工單位違法而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無論是派遣單位違法,還是用工單位違法,都應當對勞務派遣員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梁智律師認為,上述規定裡的連帶責任應當理解為完全連帶責任,所謂完全連帶責任指的是勞務派遣公司或用工單位一旦出現瞭違反《勞動合同法》侵害被派遣勞動者的情況,都應當獨立對被派遣勞動者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 上述法律法規雖然規定瞭連帶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實施效果卻不理想。如果再次對此問題做出規定,可見此問題的嚴重性。不管新的規定如何強化此問題,關鍵是能否落實到位。 我國的勞動法律問題十分復雜,並非是出臺一兩部法律,制定幾個法規就能解決的。梁智說。 現在,現在國有企業的用工有三種類型:一是有編制的國企職工(即國傢推行全員勞動合同制之前招收入廠的工人);二是合同工(1992年,國企改革用工制度,在全國全面推行全員勞動合同制,之後進來的國企職工都是合同制職工);三是派遣工,2000年以後出現,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後數量猛增。 自1995年開始實施的《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上一頁 1 2 3 下一頁
這意味著,自1995年以後,不管企業采取何種用工形式,隻要是企業員工,都應當與企業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受勞動法的保護,實行同工同酬。但是,該法實施近18年後,同工同酬問題不但沒有解決,反而越來越嚴重。 上一頁 1 2 3 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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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0日星期五
人保部擬限央企勞務派遣用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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