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6日星期三

嚴打內幕交易:獲利15萬即視為“情節嚴重”

嚴打內幕交易:獲利15萬即視為“情節嚴重”

嚴打內幕交易:獲利15萬即視為“情節嚴重”


  【中國經營網綜合報道】據每日經濟新聞報道,由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審議通過的《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披露,將於6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兩高針對證券、期貨犯罪出臺的首部司法解釋。

  據瞭解,該解釋從時間吻合程度、交易背離程度和利益關聯程度等典型特征對相關交易行為是否明顯異常作出瞭明確規定。同時還規定,內幕交易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昨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新聞發佈會上介紹瞭該司法解釋有關情況。他表示,該司法解釋共11條,全面系統地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定罪處罰標準等法律適用問題進行瞭規定。

  據瞭解,2008年初至2011年底,證監會共獲取內幕交易線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調查的153件。正是由於上述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有關內幕交易犯罪的司法解釋。而截至2011年底,全國法院審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由於證券、期貨交易具有無紙化、信息化等特點,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互聯網、3G通信等先進技術傳遞信息和意圖,加大瞭事後取證的難度,導致實踐中查辦的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數量與實發案件數量相差甚遠。

  最高法規定,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規定證券交易成交額在50萬元以上、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15萬元以上、內幕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三次以上可認定情節嚴重。而根據刑法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此外,該司法解釋從時間吻合程度、交易背離程度和利益關聯程度三個方面的典型特征認定相關交易行為是否明顯異常。一是時間吻合程度。即從行為時間與內幕信息形成、變化、公開的時間吻合程度把握。所要比對的時間主要有以下三類:行為人開戶、銷戶、激活資金賬戶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銷指定交易(轉托管)時間;資金變化時間;相關證券、期貨合約買入或者賣出時間。二是交易背離程度。即從交易行為與正常交易的背離程度把握。正常交易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基於平時交易習慣而采取的交易行為;基於證券、期貨公開信息而理應采取的交易行為。三是利益關聯程度。即從賬戶交易資金進出與該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人員有無關聯或者利害關系把握。(編輯:於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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