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方案出臺倒計時 |
許浩 11月9日至12日,十八屆三中全會在北京召開,此次會議被外界認為是新一輪改革的起點。關於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將在會議上進行審議。 據此前參與征求意見的專傢透露,新的司法體制改革方案有可能會在十八屆三中全會之後提出,同時由於司法改革涉及多方利益,阻力較大。 去除地方化、行政化 “三中全會上會討論司法體制改革的問題,會後可能會提出新的司法改革方案。”此前參與征求研討的專傢對《中國經營報》記者透露。 同時,這位專傢表示,由於司法改革涉及的層面很廣,三中全會上對司法體制改革會作出方向性的部署,隻提出原則性的要求,不會涉及太具體的問題。 多位法律專傢對記者表示,司法的去地方化和司法的去行政化是當前司法改革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4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召開研討會,邀請學者諫言如何推進司法改革。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司法研究所主任徐昕受邀參加瞭此次會議。 “司法的地方化是實踐中影響司法公正最主要的因素,首先必須使司法擺脫地方黨政機關的影響。”徐昕說。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教授也參加瞭此次會議。他認為,當前的體制下,法院的人事權、財權隸屬地方政府管轄,成為瞭地方政府的一個組成部分,使得法院難以獨立審判做出公正的裁決。 司法的去行政化則是當前司法體制改革面臨的另一個突出問題。 徐昕認為,由於司法機關在內部結構、管理方式、運行機制等方面,套用行政機關的模式,導致瞭司法機關高度行政化的運行模式。 本來法官隻應該遵循法律規定,對案件做出獨立的裁判。但是,高度行政化的司法體制導致法官在裁判時喪失瞭獨立性。 比如,現行案件請示制度,下級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就案件的實體處理或程序處理向上級人民法院請示,上級人民法院予以答復。很多案件甚至層層上報到最高法進行批復。而法院內部院長、庭長利用手中的權力幹涉法官辦案,已經成為常態。審案的不能判案,判案的不審案,成為當前司法體制的一大弊端。 5月6日,《人民法院報》發表瞭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的署名文章——《我們應當如何防范冤假錯案》。 文章特別強調瞭法院面臨“巨大的壓力”,稱現在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趙作海殺人案、浙江張氏叔侄強奸案,“面臨來自各方面的幹預和壓力”。 一位參加最高法研討會的專傢介紹,當前司法體制中存在的問題,已經引起瞭最高法領導的重視。 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切實踐行司法為民大力加強公正司法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幹意見》,其中要求堅決貫徹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堅決抵制各種形式的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堅決排除權力、金錢、人情、關系等一切法外因素的幹擾,不斷健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制度機制,堅決維護憲法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如何破局 “司法體制改革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特別是地方政府的利益,阻力會比較大。”這位專傢說。 長期代理行政訴訟案件的林宗兵律師介紹,法院本來應是公正客觀審判案件的,但是在司法地方化的背景下,法院往往成為地方政府手中的工具。他曾代理河北某縣的一個拆遷案件。當地法院院長是拆遷項目指揮部的負責人之一,縣委書記任總指揮。 “這很荒唐,法院成瞭被告方面的下屬,這官司怎麼打?”林宗兵說。 對於司法的去地方化問題,徐昕教授曾經向最高法建議,法院系統要實行縱向管理,人、財、物與地方脫鉤。這種模式並非強化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行政控制,而是指法官和法院院長的人事任免由上級法院決定,而非地方安排。司法經費由中央財政統一負擔;作為過渡,亦可先由省級行政區統一負擔。 上一頁 1 2 下一頁查看全文
“法院不是執行地方的‘傢法’,而是統一適用國傢的法律。”徐昕說。 為瞭確保法官的獨立性,法官遴選、任免、升遷、懲戒由法院系統設立的司法委員會決定,人大常委會依憲法對法官的任免僅作為程序性要求。 “司法人事管理的縱向化涉及憲政框架的改變,但卻是從根本上消解司法地方化的重要途徑。”徐昕說。 對於司法的去行政化問題,徐昕建議,區分司法審判與行政職能,規范上下級法院之間的司法行政管理關系。徹底廢除案件請示制度,最高法院也不再對具體案件進行批復。 除此之外,要廢除審判委員會制度,在廢除前將審判委員會定位於顧問性機構。還要取消院、庭長批案制,院、庭長不得幹涉法官辦案。弱化院、庭長的職權,其權力主要是對外代表法院、對內進行司法行政管理,在審判方面並無任何優於普通法官的權力,以任何方式幹預法官裁判都將導致不利後果直至辭職。 何兵則認為,中國是個人情社會,地方基層法院的法官生活在中小城市,即使人事權和財權脫離地方,但是難免受到親友人情關系的影響。 “可以通過巡回法庭的方式,打破目前法院的管轄格局,本地人不能審理本地的案件。”何兵說。 作為研究司法制度的學者,徐昕介紹,改革開放初期,司法體制改革就已開始試水。 徐昕認為,多年以來,司法改革主要體現為一種技術性改革,細小瑣碎。然而,司法改革決不應限於瑣碎的局部改良,二十多年司法改革的實踐表明,司法改革需要頂層設計。 2010年10月,十七屆五中全會提出“改革的頂層設計”。根據頂層設計的思路,改革應當首先把握方向,完善路徑,尋求改革突破口。而司法方面的改革是最容易達成共識、成本最低、最安全、風險最小、最能避免動蕩的政改切入點。 何兵認為,由於司法改革涉及的層面極廣,是一項系統化工程,相關法律需要共同推進改革。 現行制度源於憲法規定,即地方法院的權力來自地方人大,並對產生它的國傢權力機關負責。 法院組織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司法人事管理的縱向化涉及憲政框架的改變,需要修改憲法和法院組織法。”何兵說。 除此之外,徐昕認為進行司法改革,需要司法職業保障。這是司法機關正確有效地履行審判、檢察職能,司法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必要條件和基本前提。 上一頁 1 2 下一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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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3日星期四
司法改革方案出臺倒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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