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加強完善信托公權配套規章 訪著名法學傢、《信托法》起草小組組長江平 |
編者按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頒佈,時至今日已近10年。當年《信托法》起草者對於實施十年的《信托法》怎麼看?《信托法》的頒佈實施給信托行業帶來瞭什麼變化?從今天起,本報開辟“《信托法》十年十人談”欄目,邀請十位當年《信托法》起草的參與者和多年來在風風雨雨中與信托行業一起走過的信托公司“元老”,暢談他們對《信托法》、對信托行業發展的思考。 “2010年中國信托業峰會”召開前,尋著“《信托法》十年十人談”擬定的名單,記者最先走進瞭位於北京西南四環附近的著名法學傢、當年《信托法》起草小組組長江平的傢裡。 洪亮的聲音,敏捷的思維。面前的這位老人完全不像已入耄耋之年。我們的談話也從當年他所領導的《信托法》的起草開始。 記者:作為《信托法》起草小組的組長,您能不能回憶一下當時《信托法》起草過程中的一些情況? 江平:我是七屆人大的法工委副主任,到瞭八屆人大的時候我就不再擔任人大的職務瞭。八屆人大由喬石擔任委員長,喬石委員長賦予瞭專業委員會很大的權力,希望財經委員會立一些法。從1993年開始,八屆人大期間立瞭10個法,其中一個就是《信托法》。當時厲以寧負責《證券法》,董輔礽負責《破產法》,由我來負責《信托法》,我當時已經不再擔任人大的職務,還是財經委的法律專傢。當時為什麼讓我來起草《信托法》,我想主要是兩個原因:一是我在學校的時候教過《信托法》,在我講的課中也涉及到《信托法》的內容;二是《信托法》法律層面的問題更多,因為大陸法系中沒有《信托法》,要如何引入《信托法》就更復雜。 當時起草小組是由我和我的博士生周小明以及其他一些同志組成,王連洲是辦公室主任,還有一個日本的專傢叫中野正俊,中野是日本著名的《信托法》的教授。中野建議搞兩個法,一個是《信托法》,一個是《信托業法》,當時我們還專程去日本的七八傢信托銀行學習,走訪瞭很多專傢學者和信托機構。在那兒,我們瞭解到臺灣也在制定《信托法》,他們比我們要早一兩年。回來之後我們也開瞭一些座談會,廣泛征求大傢的意見,主要是與信托公司的人士座談。當時的信托公司也很關心這部法的情況,因為我們出臺這部法主要是為瞭整頓信托業,解決信托公司將來的出路問題。 記者:當時起草的過程中爭論的焦點問題是什麼? 江平:日本在1922年時是為瞭整頓信托業搞瞭《信托法》,我們當時也是這樣。我們在起草《信托法》的時候更關心的是信托公司的前途如何,既要讓信托公司有獨立的地位,又不能太泛濫;既要讓信托公司有一定的出路,又不能搞得太亂;要給信托公司生存空間,但這個空間要合理。 當時爭論的主要是兩個問題,一是《信托法》到底規定什麼?信托到底該如何定義?信托是從英美引進的,植根於英美法系。在大陸法系的中國,信托與委托的關系是怎麼樣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各自是什麼?這些是最主要的問題。信托機構如何監管是次要的。二是是否應該搞《信托法》和《信托業法》兩個法。《信托法》側重於對信托行業私權的立法,《信托業法》側重對信托行業公權的立法。但在中國的立法中沒有這個習慣,無論是《證券法》還是《保險法》,都隻有一部法,沒有“業法”。所以我們沒有搞《信托法》和《信托業法》兩個法。《信托法》的建議稿也把兩部法合成瞭一部,既包含瞭公權又包含瞭私權,這在過去的立法裡面是一脈相承的,但是最後在《信托法》正式出臺的時候隻保留瞭私權的部分。 記者:您剛才提到最後頒佈實施的《信托法》中刪除瞭公權的部分,那您覺得公權這部分的內容應該怎樣來體現呢?目前信托行業發展的社會環境發生瞭很大變化,您覺得《信托法》有哪些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地方? 江平:私權的部分應該是由國務院來管理的,但是國務院一直沒有相關的法規出臺。2002年人民銀行頒佈瞭《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管理辦法》,2007年的中國銀監會又頒佈瞭新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管理辦法》,這兩個部門規章是對《信托法》公權方面很好的補充。 雖然社會環境有所變化,但我覺得《信托法》沒有很大的需要修改的地方,現在的主要問題是一些配套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比如說登記問題、稅收問題,臺灣在《信托法》頒佈以後有七八個配套的稅法出臺,為《信托法》做瞭很好的補充,《信托法》沒有稅法的支持是很嚴重的問題,不利於信托行業的發展。 記者:您對《信托法》在公權方面的補充上有什麼建議嗎?您覺得有沒有必要出臺《信托業法》以完善信托公權? 江平:信托公權完善的問題主要是完善相關的制度問題,比如登記制度、稅收制度。這些配套制度的出臺其實並不難,《物權法》出臺以後不動產的登記問題就很好解決瞭,稅法的問題也是一樣,需要相關部門配合出臺相關的一些與《信托法》相配套的制度。中國沒有兩部法的傳統,證券隻有《證券法》,保險也隻有《保險法》,沒有《證券業法》和《保險業法》,這個問題還是應該由國務院出臺相關的法規來解決。 記者:您認為信托業現在所面臨的主要問題是什麼?您對信托行業今後的發展有什麼希望和寄語? 江平:信托業最大的先天不足就是信托公司的地方性問題,我國很多信托公司的設立都是作為地方融資的平臺,信托在國外並不是這樣的。信托要註意的另外一個問題就是避免利用合法的手段來掩蓋非法的目的,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香港就出現過這樣一個案例,一個很有名的富豪,在他去世的時候,為瞭避免高額的遺產稅就做瞭14份信托計劃,這樣他的後代就不需要支付任何的遺產稅,香港政府起訴他的後人,這個案件一審和二審都是香港政府勝訴,但到瞭三審的時候,香港政府敗訴瞭,為什麼香港政府會敗訴呢,因為這14份信托合同都是有效的。 談到對信托行業的希望,一是應加強有關信托的進一步立法,比如登記、稅收、監管;二是應嚴格按照信托的法律法規來開展信托業務;三是應盡量避免出現利用信托制度來逃脫法律問題。 推薦閱讀: 創業典當:加強人本文化建設 提升行業核心競爭力來源:創業典當 編輯..2011-08-15 國傢《鑒定估價師》職業資格培訓班開始報名來源:2011-08-15 聚首沈陽探討典當熱點問題 交流會取得圓滿成功來源:中國典當聯盟網..2011-08-15 圓形裸鉆價位參考目錄來源:中國典當聯盟網..2011-08-15 上海黃金交易所2011年8月12日交易行情來源:上海黃金交易所..2011-08-15 |
2014年3月12日星期三
應加強完善信托公權配套規章 訪著名法學傢、《信托法》起草小組組長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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