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4日星期一

丈夫生前舉債養傢 遺孀應負清償責任_0

丈夫生前舉債養傢 遺孀應負清償責任

丈夫生前舉債養傢 遺孀應負清償責任


王某生前向董某借得4萬元用於傢庭生活,王某死後,其妻張某拒絕清償。董某遂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將張某訴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判決張某返還董某4萬元。

原告董某訴稱,借款人王某在2000年和2003年兩次從董某處共借走4萬元,有借據為證。雙方約定因屬朋友間相互幫助,故不計利息,隻歸還本金,2004年逐步還款,但至今分文未還。王某於20088月突然去世,王某的妻子張某拒絕還款。故起訴,要求張某歸還借款本金4萬元,給付利息8280元。

被告張某辯稱,欠條上的簽字是否是王某本人簽字不能確定,該筆債務是否存在不能確定,張某從來不知道借款的事情,所借款項更沒有用於傢庭共同生活支出,即使該筆債務存在也應屬於個人債務;此外,欠條上所簽時間為2000年和2003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與王某(已去世)系夫妻關系。王某生前曾分別於20001215日和20031114日向董某借款並出具欠條。其中,20001215日出具的借條載明:“今借董某人民幣現金一萬元整,因屬朋友之間相互幫助,故不計利息,隻歸還本金”;20031114日的借條載明:“借董某三萬元整,2004年逐步還款”。2008727日,王某因病去世。

法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被告張某之夫王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向原告董某所借款項,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現王某已經去世,被告張某理應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原告董某所持欠條未約定履行期限,故原告董某要求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並未超過訴訟時效,且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應予以支持;要求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因雙方在欠條中明確約定不計利息,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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