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怎樣計算合法 |
讀者田先生問:2003年1月1日本村村民胡先生因兒子結婚向我借款10 000元,當時約定婚後就還,也沒寫借條,婚後我去找胡先生要錢,胡先生給我出具瞭一份欠據,約定2004年1月1日還,利息按一分五算。到期後胡先生因無款未還,又重新給我出具瞭一份欠條,但沒有約定利息,請問胡先生欠我的錢利息該怎麼計算合理。
法官李彩虹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八條規定,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六條規定計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數)。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根據你所說的情況,你如果到法院起訴,可以依據胡先生第一次為你出具的欠條來計算利率。計算時間可以從第一次出具的欠據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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