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0日星期四

雞西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

雞西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

雞西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雞西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來源的,借款人提供抵押,由雞西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委托承辦銀行發放的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貸款。

第三條  公積金中心為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職工公積金貸款申請的審批,同時檢查、監督公積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四條  公積金中心委托指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貸款銀行應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定期向公積金中心提供有關的業務資料,接受公積金中心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五條  貸款對象:借款人及所在單位按規定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連續半年以上的,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六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雞西市行政區域內工作的在職職工;

(二)在職工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況下,與其在同一戶口中的成員,包括配偶、子女或父母購房時,職工本人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三)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購房合同、交款收據或購房契稅發票,且購房日期至申請貸款日期間隔不得超過五年;

(四)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能力;

(五)有公積金中心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

第七條  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為30萬元。

第八條  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為30年。借款人貸款期限不能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第九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傢有關規定執行。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於下年初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利率。

 第四章   提供的證明材料及貸款程序

 第十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須填寫《雞西市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審批表》,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借款人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及婚姻證明;

(二)抵押人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及婚姻證明;

(三)借款人夫妻雙方工資收入證明;

(四)抵押房照;

(五)五年以內的購房手續。商品房需提供購房合同及交款收據或預交款收據;產權轉讓房需提供契稅發票;其它情況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購房手續;

(六)抵押房屋評估報告;

(七)公積金中心需要出示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借款人和配偶及抵押房屋所有權人和配偶須到場簽字。

第十二條  借款人還清公積金貸款,沒有不良還款記錄可再次申請貸款。

第十三條  職工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因工作需要在異地購買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配合借款人出具有效證明在異地辦理公積金貸款,也可用本市房產抵押在本市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繳存住房公積金具備貸款資格的,可由任意一方作為購房人(即產權人)申請公積金貸款,不允許雙方同時申請貸款。

第十五條  公積金中心在資料齊全情況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貸款程序:

(一)借款人提出申請,提交規定的證明材料。

(二)借款人到公積金中心填寫《雞西市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申請表》。

(三)借款人到評估機構對抵押房產進行評估,評估所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四)公積金中心對借款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審核後,中心主任審批。

(五)借款人填寫《雞西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借款抵押合同》,並到房屋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六)公積金中心向受托銀行下達《委托貸款發放通知書》,受托銀行發放貸款。

第十七條  三縣(市)管理部和礦區管理部由市公積金中心授權審批貸款。(授權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貸 款 抵 押

第十八條  借款人可以用自有或第三人具有合法權屬證明的房產抵押。

第十九條  借款人以房產抵押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有或第三人房產抵押的,應當經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抵押登記。

(二)抵押房產所有人夫妻雙方須在《雞西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借款抵押合同》上簽字,共同承擔抵押責任。

(三)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允許用住宅樓房或非住宅樓房作抵押。

(四)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房產,經公積金中心認定後,按房屋評估價的50%-60%確定貸款額度。

(五)房屋在抵押期內,借款人有維修、養護、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貸 款 償 還

 第二十條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和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一條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等額本息還款法,按月償還。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後,持銀行出具的結清證明和最後一次還款收據到公積金中心領取房屋他項權證,憑公積金中心出具的解除他項權利登記表及他項權證再到產權管理部門領取抵押房屋所有權證。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歸還貸款本息的,公積金中心將依據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加收罰息。罰息由受委托銀行直接從借款人還款賬戶劃收。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在未還清貸款本息前移居國外、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由共同借款人繼續履行借款合同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一)     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   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三)   未經公積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將抵押房屋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第二十六條  公積金中心與受托銀行有權對公積金貸款的使用情況和償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借款人應主動配合。

第二十七條  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當事人可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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